凡交运的货物,为下列物品中的种或多种的, 称为贵重物品:
(1) 黄金(包括提炼或未提炼过的)、金锭、混合金、金币以及各种形状的黄金,金粒、片、粉、棉、线条、管、环和黄金铸造物。
(2) 白金(即铂);白金类稀贵金属(包括钯、铱、钌、锇、铹)、稀贵金属和各状的铂合金,如箔、粒、棉、棒、锭、片、条、网、管、带等(以上金属及其合放射性同位素,还应按危险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)。
(3)各类宝石、钻石、玉器、珍珠及其制品。
(4)珍贵文物(包括书、画、古玩等)。
(5) 现钞、旅行支票、有价证券、股票以及邮票。
(6) 金、银、铂制作的首饰。
(7) 金、银(不包括镀金、镀铂)制品。
(8)声明价值超过毛重每公斤2000元人民币的物品按贵重物品处理。
贵重物品空运咨询电话028 85884680